| 中菲两国双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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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2-18 09:12 |
1975年6月9日 中菲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1975年6月9日 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贸易协定。
协定中规定:两国应在对等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支持和鼓励双方企业扩大双边进出口贸易、举办和参加展览,并为之提供便利,促进贸易的长期发展。
1976年4月 中菲双方在马尼拉达成协议,成立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
协定中规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马尼拉举行一次会议,商签两国年度进出口商品货单或议定书,迄今已举行了20次会议。
1978年3月14日 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订“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78年7月 中菲签订原油长期贸易协议。
协议规定自1979年至1983年中国共向菲律宾出口胜利原油120万吨。据统计,实际上这5年内中国向菲出口原油393万吨,满足了菲方的需要。
1979年 两国签订了7年长期贸易协定。
规定两国在这7年中的贸易总额应达到20亿美元,这一目标到1985年时已基本实现。
1992年7月 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
1999年11月18日 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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