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首页>政策法规>投资

来源: 类型:

中国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

一、产业政策


1、《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

  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规划,避免盲目投资现象,1995年6月,我国制订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令投资者一目了然。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1997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其中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条目共272条,占《目录》总条目的83%。此次修订,突出了产业重点,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产业目录》修改工作。

2、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3、服务业领域利用外资
 
  除此之外,我国积极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利用外资的试点。在商业领域,自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广州及五个经济特区试点举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以来,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正在逐步开放。在对外贸易领域,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在旅游方面,1998年底颁布的《中外合作旅行社暂行办法》将允许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旅游开发区之外。近年来,金融、保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服务、旅游、广告、医疗卫生、会计、资产评估、教育、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部门发展到了多行业、多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整体格局。今后我国将继续有步骤地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总体水平。

二、地区政策

  在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共包括19个省、市、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区域广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市场潜力巨大,有许多重要的工业城市和教育、科研中心。但是,由于地理环境因素、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及政策不平衡等客观原因,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吸收外商投资起步较晚,外商投资数量较少,利用外资的水平大大滞后于沿海地区。

  目前中国政府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1、中西部地区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该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环保建设项目;

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7、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截至1998年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数量、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7.88%、11.65%和12.17%。

  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是我国政府加快中西部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

三、优惠的税收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1、所得税

(1)所得税税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在沿海开放地带和各省的省会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2)减免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数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

(1)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取消了50年代颁布的工商统一税。

(2)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进口环节税

(1)关税税率:中国政府自91年起8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96年对4994个税目降税,使平均税率由35.9%降到23%,降税幅度达35.9%。1997年10月1日又将平均关税从23%降低到17%,降幅为26%,共涉及4800多个税号商品,降税面达73%。

(2)进口设备免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