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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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国投资法规及政策

贸工部是主管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便利化。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BOI)、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此外,菲律宾在苏比克、克拉克、巴丹等地设立了自由港区或经济特区,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除了宪法中相关规定外,菲律宾与外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

原文网址

备注

《综合投资法典》

https://boi.gov.ph/wp-content/uploads/2018/02/EO-226-omnibus-investments-code.pdf

在菲投资的基本法,是各类投资激励法案的综合,适用于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投资;授权制定年度投资优先计划(IPP)。

《外国投资法》

https://boi.gov.ph/r-a-7042-foreign-investments-act-of-1991/

规定了外资可从事和限制投资的领域,,要求发布《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2022年通过该法修正案。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22/03mar/20220302-RA-11647-RRD.pdf

《公共服务法》

https://lawphil.net/statutes/comacts/ca_146_1936.html

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定义及从业要求。2022年通过该法修正案。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22/03mar/20220321-RA-11659.pdf

《零售贸易自由化法》

https://boi.gov.ph/sdm_downloads/ra-8762-retail-trade-liberalization-act-of-2000/

规定了在菲从事零售业的要求。2021年通过该法修正案。https://mirror.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21/12dec/20211210-RA-11595-RRD.pdf

《经济特区法》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1995/02/24/republic-act-no-7916/

规定在菲创建、经营、管理和协调各经济特区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

https://boi.gov.ph/ra-7227-bases-conversion-and-development-act-of-1992/

创建基地转型发展委员会,并规定其对于经济特区的权利和职权;规定苏比克和克拉克经济特区激励措施。

《地区总部、地区运营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相关法案》

http://republicact.com/widget/provision/203396

规定在菲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的要求。

《投资者租赁法案》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1993/06/04/republic-act-no-7652/

制定授予外国投资者长期租赁私人土地的规则。

《出口发展法》

https://boi.gov.ph/tag/ra-7844-export-development-act-of-1994/

制定向出口商提供的各种激励措施。

《建设经营转让法》(BOT法)

https://www.gppb.gov.ph/laws/laws/RA_7718.pdf

制定私营企业参与由政府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规则。


菲律宾政府不定期更新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对于部分行业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置了外资准入门槛。如在能矿资源领域,主要为《菲律宾矿业法》;在林业领域,主要为《林业发展总计划》和《原始林采伐禁令》;在金融领域,主要为《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第10641号共和国法案)等。目前,部分行业主要外资规定如下:

菲律宾部分行业主要外资规定

行业

规定

银行业

菲政府2014年出台的第10641号共和国法案全面放开外资参与银行业,允许成立外商独资银行,但须确保菲银行系统总体至少60%由国内银行控制;外资银行在菲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超过5家。

保险业

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菲国内成立全资保险机构,但只允许菲律宾国有控股的国家退休基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业务。

其他金融服务业

2016年出台的第10881号共和国法案允许成立外商独资的理算公司(adjustment companies)、贷款公司(lending companies)、融资公司( financing companies)和投资机构(investment house),2018年发布的第11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也删除了对上述行业外资股比的限制

公用事业

投资公用事业必须由菲公民控股60%以上,包括水、电、通讯、运输等,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公民。根据最新通过的《公共服务法》修正案,公用事业仅限于配电、输电、石油及成品油管道输送系统、给水管道分配系统和废水管道系统(含污水管网)、海港、公共服务车辆,对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如地铁、机场、航空、铁路、高速公路等,允许外资占比最高达100%(对外国国有企业另有规定)。

农业

2017-2019年菲律宾投资优先计划取消了对部分产业补贴的区域性限制。旧版投资优先计划中,仅民多洛、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和巴拉望的农产品加工产业享受补贴。为了刺激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新版投资优先计划中完全取消了这一类区域性限制。

林业

菲律宾主要通过许可证协议的方式经营森林。

零售业

根据最新通过的《零售贸易自由化法》修正案,将外国零售实体的最低实收资本要求降低为2500万比索(48万美元),远低于之前要求的250万美元;对于开设多家实体店的外国零售商,每家店铺的最低投资额从之前的83万美元下降为不到20万美元;外资持股80%以上的零售企业不再需要公开发售至少30%的股份;对于国内市场企业或向国内市场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外资股权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万美元,但对于某些企业——包括初创企业或初创企业推动者,这一门槛可以降低为10万美元;直接雇佣的菲律宾员工数量从原来的50人减少至15人(必须大部分为菲律宾人) 。

矿业

根据《菲律宾矿业法》,在菲从事矿业活动许可分为:一是勘探许可(EPs),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的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二是矿业生产共享协议(MPSA)。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外资股比低于40%的企业可以申请该类许可。三是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FTAA),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或外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外资控股企业虽然可以申请此类许可,但门槛极高,难度很大。此外还设有小型开采权(SSMP),只能颁发给菲律宾人。

文化

广告行业外资占股不得超过25%;在私营广播公司中外资占股不得超过20%,有线电视及其他形式的广播和媒体只能由菲本国公民经营。